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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林正豐  
            林英章  
            林靜怡  


相  對  人  林明德  
            呂建順  
            林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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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清算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苗栗縣、新北市中和區;相對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揆諸前揭規定,臺灣苗栗、新北、士林地方法院皆有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係違誤。經查其聲請調解解散清算之鋐元建股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