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碩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銘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相 對 人 新天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江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訂金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