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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鍾佩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丁福順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72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