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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相  對  人  漢特御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維修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