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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王士銘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