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淼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