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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李彥明  
被      告  李旻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