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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陳彥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繼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91,494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然查,原告共計繳納裁判費2,5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