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