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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被      告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