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被 告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