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即車號000-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給付停車費用,惟查,被告設於臺南市永康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且被告車輛停放地點在高雄地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