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立私立摩登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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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真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