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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654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雅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摩登美容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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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及於民國114年8月4日、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立私立摩登美容短期補習班」記載,應更正為「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摩登美容短期補習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