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科捷網路平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鑑昌  
被      告  鄭素惠即令和產後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黃正聰  
            林哲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主張民國113年6月份之送洗費用為新臺幣6萬4,550元,依據原告所提出之送洗手寫單據係如何加總得出,並說明單位、金額如何換算?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