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李彥明
複代理人    胡家瑞
被      告  蕭蒼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