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酒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酒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