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聖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64元(含10,296元、220元,及加計本件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