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
原 告 璞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鼐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彭穎彤律師
被 告 大麗花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erve David Paul Abel FRERAR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114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7日9時49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