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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
原      告  璞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鼐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彭穎彤律師
被      告  大麗花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erve David Paul Abel FRERAR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114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7日9時49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