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真真(即吳采霖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萬1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