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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謝京燁  
            羅天君  
被      告  郭富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