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