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77號
反訴原告 鄭琇文
即被告
反訴被告 置剭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余文榮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31,069元(見本院卷第51頁),是反訴原告反訴請求金額已逾10萬元,不得適用小額程序,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