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9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徐翔裕
被 告 陳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更正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