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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9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徐翔裕  
被      告  陳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更正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