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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25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原告對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水產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悠活水產公司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暨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