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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李彥明
被 告 盧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31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