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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  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泉安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