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 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泉安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