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肇仁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肇仁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114年7月17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侯肇仁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