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玉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非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