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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9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洪毅軒  
被      告  李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之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南投或士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兩造應訴及本件證據調查便利性,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