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096號
原      告  羅嘉雯  
被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訴訟代理人  王品媮  
            林利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週一)上午10時5分諭知本件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1頁)後,始於同日下午收受被告前於115年1月7日提出之答辯(二)狀正本(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