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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原      告  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儀律師
被      告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伊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冷凍水產,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8萬3,121元,伊業於113年9月30日出貨。被告嗣於113年11月22日向伊購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冷凍水產,價金共計為2萬4,021元,伊業於113年11月26日出貨,運費為200元亦應由被告負擔。兩造間約定以每月24日為切帳日,被告就價金及運費應於切帳日後1個月內給付,然被告迄未給付上開價金及運費,扣除被告於114年1月18日退回部分貨品之價金8,641元,仍積欠9萬8,701元未為給付,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8,7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係於原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於113年12月30日驟逝後方無法正常營運,先前並無資金營運之問題,是就如附表所示貨品之價金,伊應已依約於113年12月24日給付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悠活訂購單、寄件人收執聯、低溫配送簽收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託運單顧客收執聯翻拍照片、電子訂單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存款明細、退貨憑據等件為證(見司促字卷第21至49頁),內容互核相符,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於113年12月24日已給付價金等語,即應由被告就債務清償之有利事項負舉證之責,然被告未提出任何舉證,自難逕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是以,兩造間既就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成立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交付,被告迄未給付價金及運費,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萬8,701元(計算式:83,121元+24,021元+200元-8,641元=98,701元),應屬有據。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約定以每月24日為切帳日,被告就價金及運費應於切帳日後1個月內給付等節,未經被告爭執,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貨品之價金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貨品之價金、運費,應分別於114年11月24日、114年12月24日已屆清償期,故原告就上開價金、運費,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給付遲延利息,要無不可。而本件支付命令於114年8月18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司促字卷第79頁),是原告就上開價金、運費,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萬8,701元,及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編號
品項
規格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生食級草蝦2XL
200G/4-5尾,一箱60包
255元
180
45,900元
海水晶晶蝦(L)
200G/7-10尾,一箱60包
110元
120
13,200元
海水晶晶蝦仁(大)
150G/17-20尾,一箱153包
157元
153

24,021元
小計
83,121元
2
海水晶晶蝦仁(大)16-20入
150G/16-20尾,一箱153包
157元
153
24,021元
小計
24,021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