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202號
原 告 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仁慶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德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