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2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沄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54元(計算式:86,654-12,000=74,6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