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55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黃勝暉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台斌間給付租金事件,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4萬702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025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萬534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5345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綜上,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繳納750元,尚應繳納75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繳納750元,尚應繳納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