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