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
訴訟代理人 楊凡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