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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80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林彥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依其起訴狀內容記載之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而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