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則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應於115年1月26日(週一)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而上訴人遲至115年1月27日(週二)始行提起上訴,此有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印文可佐(見本院卷第99頁),依前開說明,顯已逾不變期間,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