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恬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32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