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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陳姵璇  
被      告  劉福明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1月29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