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陳姵璇
被 告 劉福明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1月29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