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4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姜至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