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