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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0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葉家威  
被      告  李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