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26號
原      告  吳家怡
被      告  偉博泰電子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子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