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慧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4497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