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訴訟代理人 黃龍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23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