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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
異  議  人  明日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修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就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對異議人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業於114年4月15日送達異議人之公司設址處即臺北市○○區○○街00號1樓(觀諸異議人所提出之114年5月12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載,其公司所在地為上址),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支付命令卷第67頁),異議人遲至114年5月12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