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原 告 陳亞儷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價金事件,民國114年6月26日追加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如僅對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請求,應另具狀撤回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可無庸補繳上開裁判費。又原告記載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惟未記載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之真實姓名,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之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經本院函詢「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之相關帳號資料,業據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7月18日回函附卷。爰命原告應自行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真實姓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