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原 告 蔡忠勳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李廷緯
賈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