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佘瑀謙  


被      告  陳意芳(原名洪雪痕)


            洪雪萍  
            洪雪行  
            洪雪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雪萍應將附表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本件原告起訴時僅以陳意芳、洪雪萍為被告,嗣具狀追加繼承人洪雪行、洪雪萱為被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陳意芳對原告負新臺幣(下同)140,920元債務未清償,卻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與其餘繼承人締結遺產分割協議,約定附表不動產無償由被告洪雪萍單獨取得,嗣附表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由被告洪雪萍登記取得所有權,被告陳意芳此無償行為使自身陷於無資力且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就如附表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244條所為之撤銷判決屬形成判決,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物權行為如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其他債權人再行訴請撤銷,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等人就附表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惟該撤銷標的同經被告陳意芳另一名債權人即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對被告等人提起撤銷之訴,並為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692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判決)應予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標的已因另案判決確定而不復存在,原告再行訴請撤銷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㈡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7835號債權憑證、萬華區華江段三小段1868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市地籍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4日北市建地籍字第1147015943號函及附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0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洪雪萍將附表不動產,於114年1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50元
合    計        2,150元 
附表:
不動產種類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2455分之31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